剧情介绍
民间经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对借钱给人要保留相关证据有认知,留个借条(欠条)是常规的操作,但事实上,并非所有借贷行为都受到法律保护,简单来说就是并非所有借出去的钱都收得回,即使有相关的凭证法院都未必支持还钱。
就拿借据来说,很多人容易误解,以为只要借据在手,写明对方欠了自己多少钱,借贷关系就必然成立,可以要求给钱。
但我们设想,如果张三把赵四打了一顿或者将赵四绑架,威胁他说不写下借了自己10万元的借条,就不放他走,还要让他断手断脚,这种“借贷关系”法律能支持吗?显然不能,因为赵四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被迫向对方出具借据,实际上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借贷关系。
也就是说借款人并非真的要借钱、借了钱,而是或有把柄捏在了对方手中,或被欺诈,被迫地、非出于真实意愿写下借条(欠条),把这作为一种封口费,又或者想着花钱买安全,类似这种借款,表面上欠了钱,实际上没有欠,自然不用还,民事行为要合法才有效,什么叫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把人打一顿,或者把人绑起来,威胁对方写借条,显然这不是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效。
这是第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债权债务关系,至于第二种,也是不少人容易陷入误区的,即使真借了钱出去,起诉要求还钱没超过诉讼时间,法律也不保护你“讨债”的权利!
我们可以结合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分享:
广州男子梁某有个不太靠谱的“普通朋友”魏某,魏某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以同样的理由问梁某借钱,第一次借了20000元,第二次借了50000元,第三次借了20000元,前后加起来借了9万。
9万元不是个小数目了,说起来梁某跟魏某的关系其实一般般,借这么多钱给他,跟感情无关,主要想着约定了利息,能有回报,才借给他。
每次借钱转款,也都要魏某写了借据,本想着万无一失,没想到大半年过去,梁某的女儿要读书,他手头紧了起来,催促魏某还钱,魏某却说自己暂时没钱。
见梁某催得急,魏某便许诺一段时间内就可以还,为此还给梁某写了份《还款计划》,梁某继续等,等着等着花都谢了,计划到期,魏某还是毫无还钱的动静,这下梁某给气得七窍生烟,他拿着借款凭证到法院起诉魏某。
梁某要求魏某除了偿还本金,还得支付约定的利息,要知道,当初借钱给魏某的时候,魏某可是承诺了,每日按借款金额的10%给予回报的!
结果,虽然梁某手上有3张《借据》及一份《还款计划》,转账记录等证据也都提供给了法院,甚至魏某都当庭承认了自己向梁某借了9万的事,魏某向梁某借款90000元的事实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最后还是没有支持梁某的诉求,梁某没拿到钱不满上诉,依然维持原判。
这9万块钱等于打了水漂,魏某借钱是真,梁某通过法律途径让对方还款却败诉,为何呢?
原来,梁某是知道魏某借钱去干嘛的——魏某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赌博,梁某听他说玩这个能赢钱,便借钱给他,想弄点利息回报。
而在我国,赌博不光有违公序良俗,法律也予以明令禁止,是违法行为,梁某知道这点却还给魏某提供赌资,这种基于赌债产生的借条欠条无效,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导致钱要不回。
相关依据: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三种,则是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情况。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瞎放高利贷肯定是不行,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虽然不是全部借款都不用还,但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不用还。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不是从钱借出去那一刻开始计算,而是从发现对方不还钱,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开始计算,权利受到损害超过二十年,就得不到法律保护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以说,借钱不光要注意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的问题,也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