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情介绍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了“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一说法,可细想来,走进“坟墓”自然是没有感情了,那么彼此间的忠诚也就无从谈起。依法在婚姻中,夫妻双方还是公平的,无论是责任方面还是财产方面。可是,一旦感情这个维持婚姻的基础出现了问题,婚姻结局可想而知。而婚姻中的那些公平似乎也需要一些别的东西来维持。《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彼此忠诚的倡导,也算是为了大众的婚姻得以维持提供一个法律保障。所以,夫妻之间便出现了各种“忠诚协议”。
(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空床费”,离婚时应兑现。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涉及财产问题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亦不违法的,离婚时应依约履行。
故事简介:尹某与李某已婚5年。2005年,尹某常已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其妻子李某对尹某在外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果尹某晚上12点至凌晨7点不回家居住,每1小时支付100元“空床费”。事后,李某据此向尹某出具8000元的“欠条”。2010年,因尹某家庭暴力,李某诉请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失赔偿,同时要求尹某依约支付8000元“空床费”。
类似的案情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所谓的“空床费”,并不多见。其实,这是一种精神损失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时间内陪伴妻子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金钱方式对妻子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并且,此类协议符合现行《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精神,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宗旨亦相吻合。
故最后法院依据二人情况判决离婚、尹某支付李某精神损失费4000元同时,判令尹某支付李某补偿费8000元。
(二)
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受法律保护,但是青春损失费约定无效。即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约定,对方可要求支付约定违约金或精神损害赔偿,但青春损失费因违反公序良俗,所以无效。
故事简介:2012年,赵某与妻子王某签订协议,约定“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应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30万元”。2016年,两人因隙分局期间,王某发现赵某有婚外情。王某起诉离婚时要求赵某应违约赔偿30万元。
本案中,协议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实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彼此、彼此忠诚对待的目的签订,所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但是,协议中的青春损失费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最终法院根据二人情况,赵某违反协议,亦违反夫妻应互相忠实法律规定,应依约对没有过错的一方妻子赔偿。赔偿数额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赵某的收入和本地生活水平,由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万元。
(三)
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应有效,但是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后财产分配的约定不能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故事简介:1996年,结婚2年后,各方面都处于劣势的李某与妻子秦某订立“爱情协议”,约定“从签订之日起15年,财产归女方所有,15年后财产五五分成”。2012年,事业有成的李某诉请离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前说过,它是附属于婚姻关系存在而存在,婚姻关系是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权的前提与基础,但是本案中,协议关于15年后财产五五分成的约定,因该协议时期财产尚处于预期之中,所以此约定应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归于无效。最后由法院调解,存款、房屋归女方所有,按揭款由女方支付。
对于这些协议的结局每个人的看法不尽相同,我的看法比较简单,无论做什么都没有绝对的公平,我们能做的就是珍惜现在拥有的一切。正如雅楠所说:“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湛蓝的天空,喜欢吗?